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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个人破产法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4日|分类:公司法 |747人看过

个人破产法无疑会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正当权益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并非是基于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孤立的收益,而是基于更广泛的社会收益。”所谓“更广泛的社会收益”,便是个人破产制度对市场经济与社会所产生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调整、协调与促进作用,这是我们在评价和进行个人破产立法时必须充分考虑的因素,并要有意识地致力于实现这些社会利益。

 

  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最大限度释放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力,尤其是释放个人特别是企业家的创造能量,排除各种障碍与顾虑,促使经济活动最大化,为人们的创业、创新与发展,为人们积极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制度支撑、风险控制和社会保障。个人破产法中的各项制度设计,要实现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存的立法目的,并通过自由财产和免责等个人破产的特色制度激励财务失败的债务人积极融入社会、创造财富,客观上达到使各方利害关系人减少损失或共同受益的效果,同时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际上,债务人在个人破产制度中获得的大部分收益都会在社会上产生外溢效果。

 

  第二,市场经济要求确立公平、公正的基本理念,尤其是在维系市场经济商品交换、资源配置、信用交易、合同履行正常运转的债权债务制度上。而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极端情况下如何建立规范、公平的债务清偿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便离不开破产法的支撑与调整。目前在我国已经制定了《企业破产法》,但仅有《企业破产法》尚不足以实现破产制度的社会调整目标。因为即使是在企业破产制度下,真正需要保护的也是在企业背后的个人,包括企业家、投资人、经理人、职工等。尤其是在我国私营企业破产时,企业家及其家庭亲友为企业担保的情况非常普遍,导致企业破产法上的重整程序可能救得了企业,但却救不了老板及其家庭,从而使重整制度的适用与效果大为削弱。“如果一个企业家因无法获得任何个人破产救济而毁灭,获得未来生产力或者企业活力的机会也就丧失了。只有给自然人带来破产救济的制度才能抓住问题的要害。”只有个人破产法与企业破产法的有机结合,才能保障破产法立法目标的顺利实现,才能建立起保障债务公平清偿的完整法律制度体系。

 

  第三,通过个人破产法促进信用发展。信用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交易是商品交换、配置资源、维持生活最重要的方式,它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和资本集中,促进贸易发展,扩大市场规模,使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向信用经济方向转变,即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健康转变。所以现代市场经济也被称为信用经济,而信用关系也就必然成为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转与配置资源的决定性关键。在信用化的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人都可能是债权人,也可能是债务人,所以必须保障信用及其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个人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支撑和促进信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促进社会诚信的发展。个人破产法中的许多制度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基础之上的,如免责制度是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适用,而破产撤销权与行为无效等制度则是针对不诚信的债务人适用。个人破产法要通过各项制度鼓励诚实信用行为,打击破产欺诈逃债等失信行为,健全完善市场经济社会的诚信理念与保障体系。

 

  第五,个人破产法的制定有助于保障债务人的人权,即其作为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使其在财务破产崩溃的情况下能够维持其正常的经济活动与社会生活。这是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社会应当具备的基本功能,所以在个人破产法中要设置与企业破产不同的相关制度,尤其是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是指专属于破产人的财产和为维护破产人生计等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保留财产。换言之,就是债务人财产中不用于破产清偿债务而由债务人自由支配的财产。自由财产制度正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个人破产法中的具体化。

 

  第六,通过对个人债务在破产法律制度下的妥善处理,缓和、化解、消除由此可能产生的诸多社会矛盾、负面因素,乃至因债务纠纷激化、生活无出路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一个建立稳定、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与制度保障。个人破产法对债务关系的顺利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破产体制主要通过解决普通债务执行(收债)制度的两大弱点,使债权人受益,即:1.无效价值寻找机制,以及单个债权人盲目进行申请执行的诉讼,这些诉讼对他们自己以及其他债权人都不利,而且还会带来浪费。2.可得价值的偏颇清偿,对某个或某些积极的或有经验的债权人的不公平的分配,这会损害所有债权人的集体利益。”所以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积极社会意义。

 

  第七,通过个人破产法的立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破产制度,为市场经济下的金融环境与经济活动提供全面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提升我国的营商环境,与国际规则与惯例接轨,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贸易体系。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个人破产法对我国这样处于发展和改革进程中的不完善市场经济而言尤其重要,其具有的意义不仅是解决个人债务的公平清偿问题,还具有促进市场经济与社会制度全面发展完善的重要作用。“破产制度……把触角深入到了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分配、社会风险承担、人民生计居住、劳动就业、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消化等领域。虽然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这些领域的中心枢纽,却在系统的正常运行中起到了消化不良主体和疏通流通障碍作用……。如果没有在设计个人破产制度时考虑这些方方面面的问题,个人破产现象的增加和随着制度缺陷、制度之间的冲突总和作用的负面功能就会凸显,对这些领域产生恶劣的影响,并在经济、道德、社会制度等领域出现危机时起到雪上加霜和落井下石的作用。”

 

  例如,我们要落实中央的改革开放任务,促使市场经济发展,除供给侧改革等措施外,还需要进一步刺激个人消费者的消费。而在我国刺激消费的关键,一个是要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使人们不需要为将来的基本生存而担忧,敢于花钱,不仅敢花今天的钱,还敢通过消费信贷花明天的钱;其二是要有个人破产制度,保障个人在创新创业与参加工作赚钱的过程中,在信贷消费花钱的过程中,万一出现财务失败,仍能够有自由财产维持生活,能够有债务免责的机会,有东山再起的可能。

 

  个人破产问题牵涉社会方方面面,十分复杂,所以在个人破产法中要制定多程序、多渠道、多方式的解决个人债务问题,并辅之以庭外解决程序。个人破产法律与制度的建设,并不局限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之内,还必须将破产法的实施触角延伸至破产程序之外,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证个人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全面实现,例如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对个人破产程序结束后、免责前的财产收入与支出进行严格监控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的理念与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个人破产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是,个人破产的功能从单纯的分配转向预防、再建和分配等多种功能并存;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免责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大,更加注重对个人持续发展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怀;更加着重从社会分配、风险分配和危机控制与消化的视角调整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和规则的设计;在简化程序、程序多元化的同时注重主体的切身利益和感知;划分破产犯罪和破产的民事责任的界限越加清晰,突出破产法的民事性质;赋予债务人更多选择权的制度设计对其清偿行为和财务行为予以积极的规范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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