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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工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602人看过

“入口”“出口”双把关,规范财产保全适用。把好保全“入口”关,就是要加大保全审查力度,兼顾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应采取形式与实质审查兼顾的方法,即要求保全申请受理部门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对保全前提是否构成、保全是否必要、申请保全的目的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申请人提供担保后,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确保保全程序规范启动;对申请保全金额超过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可能存在恶意保全等情况的,要认真审核,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确保申请人合法、合理地行使财产保全权利,避免因财产保全不当而影响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经营。把好保全“出口”关,要求遇法定解除保全事项时应及时解除保全。从解除保全的启动方式上,可分为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和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解除保全的法定事由一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即在诉前保全中,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一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在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符合等价、真实、无权利负担、易于变现等条件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解除保全。另外,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新增了四项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裁定的事由。在特定经济形势下,为有效化解“两链”风险,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降低银行贷款的不良率,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也应当为企业临时解封办理转贷手续提供便利。

 

  “因案制宜”,灵活选择财产保全方式。一是对重点骨干企业注重“谦抑保全”。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优先查封对企业生产经营没有影响的厂房,对机器设备采用动态查封,在设备底部、侧面张贴封条,以限制对该机器设备的变卖、转移。二是对前景良好企业注重“审慎保全”。对即将并购重组、上市等符合产业发展前景、转型升级可能性大的涉诉企业,全面审查诉讼案由、企业经营及资产状况、企业信用等级等因素,慎用强制执行措施。三是对正常运营企业注重“善意保全”。合理运用保全措施,避免对涉诉企业财产超范围查封、扣押和冻结。对承担缴税、支付水电费、发放工资等功能的基本资金账户,因为直接关乎企业的正常经营,尤其要慎重冻结;实际上已经冻结的,在被保全企业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解冻。四是对暂时困难企业注重“衡平保全”。部分受困企业在抵押财产被查封后,会向法院提出暂时解除财产保全来进行转贷融资。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综合评判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审慎、细致制订工作预案,在确保解封转贷零风险的前提下,帮助申请人解封转贷,渡过资金难关。五是对确实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大力保全”。 对于确已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无挽救希望的,要加大保全力度,切实有效查封、保管财产,防止企业资产被哄抢、进一步流失。

 

  “以保促调、促执”,持续性优化财产保全机制。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审理法官应及时抓住有利时机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症结,积极调解并督促当事人履行完协议内容后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在涉企纠纷案件中,可以考虑引入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对话机制,使暂时困难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债务人能有一个向债权人说明自身状况的机会和平台,债务人也可通过向债权人公布近期或远期的发展规划和解脱困境的措施等,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促成和解结案。另外,还要通过“以保促执”,助力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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