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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民法认识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1056人看过

提到所有权首先要认识到的是,所有权是个法律概念。这个概念来源于民法,它的基本定义和功能都由民法加以规定,我国《物权法》和《民法总则》都规定了所有权。所有权在法律上的意义,也就是它的功能,可以从一个历史典故中找到答案。这个典故来源于《商君书》,这是商鞅给秦国国君讲的一个故事:“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这个故事里商君让秦王思考,为什么山上有一只兔子,几百个人都去追赶,然而市场上一只笼子里的兔子,大家都不会去碰?答案就是因为山上的兔子所有权未定(现代民法称之为“无主物”),所以大家都去抢夺;但是笼子里兔子已经有了确定的所有权,任何人不能随便拿他人的兔子,否则就构成了侵权。这个历史典故说明所有权在确定社会秩序方面的基本功能。古人对此有一个说法即“定分止争”。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含义:

 

  (1) 所有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支配权,是你的财产,任由你支配,不是你的财产,你无权染指;

 

  (2) 通过民法上所有权的规定,社会财产秩序是明确肯定的,所有权不明确,社会财产秩序是混乱的;

 

  (3)民法建立财产取得制度,合法取得的所有权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总体来看,所有权确保的社会财产秩序,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治理国家,要从建立明确的所有权开始。

 

  民法意义的所有权的概念及其意义,是从事所有权制度整体研究的基础。无论从哪个角度理解所有权,包括民营经济的所有权,都不能忽视这个基础。为什么所有权能够确定社会的基本法律秩序?首先,所有权的法律科学要求民事主体必须是具体的、特定的;其次,它还要求所有权的对象也就是现实的物品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也都是具体的、特定的;最后,它要求民法上的所有权的内容也是具体的、特定的。通过这三个“特定”,具体的权利和具体的支配关系落实在具体的民事主体身上,这样整体的经济秩序得以建立和完善。以不动产制度为例。民法上建立不动产登记簿就是按照这个规则,将每一个不动产的权利支配关系明确登记下来,这样社会整体的不动产秩序就建立起来了。这三个“特定”,其实就是民法作用于社会的科学手段,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的逻辑、法律关系要素的特定原则,就是如此。“三个特定”的原则,体现了民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性,属于所有权制度分析的基础知识。

 

  民法上的所有权,在我国学术著作中常常被定义为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样的表述值得商榷。比较准确的表述是,所有权是对于特定财产全面的、彻底的支配权。

 

  无论如何,所有权的核心和基本表征是对于标的物的处分权,一个享有处分权的民事主体,其实就是所有权人。

 

  民法关于所有权的基本概念、基本逻辑是不可忽略的,更是不可违背的。在民法尤其是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研究中,有些人所说的所有权,恰恰缺乏民法的分析逻辑,甚至违背所有权分析中的“三个特定”规则。这样的分析,就失去了所有权概念的科学性基础。比如,在公共财产权利领域,一个标的物已经被真正的权利人处分了,所有权已经消灭了,但是有人还坚持“抽象主体”的所有权仍然存在。这不仅仅只是法学上的笑话,而且形成法律制度上的重大隐患。如果不坚持民法的科学性,不论什么样的政治解读或者历史解读,都不会有确切的法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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