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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义务惩罚机制的构建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672人看过

一、违反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实体后果

 

  (一)侵权责任法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恶意诉讼,导致对方当事人败诉,其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也侵犯了司法公权力。是否将违反当事人真实义务纳入到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呢?梁慧星教授认为,当事人对其捏造案件事实的恶意诉讼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杨立新教授也认为应将恶意诉讼纳入侵权责任规制中。纵观国外,发现世界上很多国家将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范畴。

 

  将违反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行为纳入侵权责任法,应满足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即:首先,客观上当事人实施了违反真实义务的行为;其次,主观上当事人存在违反当事人义务的故意;再次,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行为造成了不利的后果;最后,该不利后果与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才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责任

 

  最高院、最高检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2018年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除虚假诉讼罪以外的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例如对当事人在接受法官询问时作为证据性陈述虚假陈述时,可以借鉴域外的藐视法庭罪进行规范。

 

  二、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程序后果

 

  (一)相应诉讼行为无效

 

  当事人在诉讼活动违反真实义务而作出的虚假陈述,法院应不予采纳,应依法驳回。庭审中当事人,当事人对虚假事实自认,该自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进行争执,该相应的诉讼行为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罚款

 

  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违反真实义务,虚假陈述,扰乱了法庭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该当事人适用我国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予以罚款,进行处罚、威慑,这也是实践中法院对于虚假陈述的行为人的普遍做法。

 

  (三)拘留

 

  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违反真实义务,虚假陈述,可以适用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对当事人予以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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