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将自己账户出借给他人临时使用,或就职的公司为规避责任借用职工的账户用于日常经营,这种账户出借的现象日常中司空见惯,对此,出借人是否会面临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问题只所以引起我的思考,是因近日朋友遇到与此相关的问题:朋友将其个人账户借与他人,用于接收借款,借款出借人将借款按指示汇至指定账户,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借款出借人将借款人、账户出借人一并起诉,要求偿还借款,诉状中并未言明账户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基础。出借账户需要偿还借款吗?对此问题起初不以为意,我内心一直认为,账户出借人对借款肯定不承担责任。与朋友交流后,意识再小的问题都不能小觑,这也再次印证了,只要有人存在就会有分歧存在。
对此问题的探究是从法律规定开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①规定了账户出借的行政责任,对账户出借的民事责任并没有涉及。其次,是最高法《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②,该批复中确实谈到了民事责任,但,账户出借人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语焉不详。再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的规定③,该规定是从程序角度对账户出借人的诉讼地位作出了规定,程序中的当事人与实体法中当事人并非同一概念,很多时候程序中的当事人并不一定被判令承担责任,此时程序中当事人只是一种形式,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此种当事人或是处于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被通知、被列为当事人,其地位相当于证人,是处于诉讼技巧的需要。至此,账户出借人民事责任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法律规定没有直接、明确的给出答案,那就要从法理中寻找。法律关系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把金钥匙,借款的出借人是按指示将借款汇至相关账户,在汇款时,借款人出借人对账户归属就应该是明知的,借贷关系只能存在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可能存在账户所有者与出借人间,除非,账户出借人出借行为让借款出借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借贷关系才可能存在他们之间,不然账户出借人不可能基于借贷关系承担责任。在此试举一不妥当例子,房地产开发商将其职工个人账户,在经营中用于收取购房人交纳的购房款,并将该账户印于相关宣传品,此时,就让他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房地产职工账户中款属公司所有,这是账户出借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之一。
是不是账户出借人因出借行为而侵害他人权利,并基于侵权承担责任?债权属于财产一种,可以成为侵权的对象,越来越为理论、实务所认可,最高法公报2019年第3期就刊登相关案例④,该案例的裁判摘要明确,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寻求侵权法救济。由此,让我想起与最高法民诉法解释相似的,从实体上进行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⑤,该规定没有提及账户出借问题,但账户出借与该规定中提及的情形相似,可以类推适用。由此规定,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犯罪行为,构罪行为是侵权人的行为达到刑法规制要求的严重侵权行为。由最高法案例,并遵从这样的思路,本人认为,在债权人向相对人主张无法实现权利时,账户出借人因出借账户,违反禁止规定,对债权人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账户出借人对债权人的损失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是补偿性的。为了验证这样的思路,本人到裁判文书网中经简单搜寻,找到一个与此观点相似的裁判⑥,稍有不同之处,该案判账户出借人对进入账户全部款项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就是这简单搜寻,也看到,账户出借人责任承担问题的裁判呈现多样性,判承担责任者多引用前文提及的批复,但文书中对责任承担法理基础没有任何批露,这让人不得而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账户出借人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