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第一个维度,政府、企业、社会机构等不同形式的组织,都有对其产生、获得的数据进行治理的需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数据或多或少会面临以下主要问题:(1)数据不完整。缺少关键基础数据,部分辅助数据缺失或不全面,历史数据丢失严重。(2)数据分散、不一致。组织——尤其是略具规模的组织——内部数据入口众多,同一类数据采用的标准、规则不一致。(3)数据质量低。大量数据“堆积”在一起,集成数据的可用性差。(4)数据共享集成成本高。数据标准不统一、分散,数据核对、清理、映射的工作量巨大,导致共享集成数据和数据分析的成本非常高。(5)数据效益不显著。数据决策分析的结果可靠性差,投入与产出不匹配,影响良好决策。(6)不良数据散布风险。在数据管理混乱的情况下,不良数据(bad data)也容易散布并产生负面影响。(7)数据安全风险。木马、病毒、僵尸网络、黑客等都会使数据存在篡改、泄漏、崩溃的风险。(8)数据隐私泄露风险。敏感隐私的数据被泄露或非法利用的可能性加大。
当然,不同组织需要解决的数据问题是不尽一致的。为解决不同问题,就需要确定不同的目标,并采取相应的、针对性强的措施。不过,根据《DGI框架》,数据治理还是存在普遍性目标的,即:(1)确保更好的决策;(2)减少运行的摩擦;(3)保护数据利益相关者的需求;(4)培训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采取通用方法处理数据问题;(5)构建标准的、可重复的流程;(6)通过协作减少成本、提高效率;(7)保证流程的透明度。
与此类似,杨x等认为,数据治理的目标主要有四项:(1)战略一致。即数据治理应当满足组织持续发展的需要。(2)风险可控。治理同时作为价值来源和风险来源的数据,可以避免决策失败、经济损失。(3)运营合规。治理数据可以让组织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降低合规风险,提升组织信誉。(4)价值实现。通过大数据与业务的融合,保证数据价值的实现。张一鸣指出,通过有效的数据治理,可以获得:(1)完善的数据管控体系;(2)统一的数据来源;(3)标准化、规范化的数据;(4)提高的工作效率;(5)降低的数据管理、维护、集成成本。张宁等给出了更简洁、更直接的目标叙述:数据治理旨在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获取性、安全性、适度分享和合规使用。
这些关于数据治理目标的论述尽管不同,却可看出其中包含许多共同的指向,并且都有助于解决前文所述数据存在的问题。要实现这些一般性目标,数据治理的任务会根据目标的特定化差异而有不同的侧重和措施。例如,《DGI框架》给出了数据治理六个可能的聚焦领域,并且在每个领域,都指出了应予从事的不同任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林林总总关于数据治理目标的叙述中,可以发现一点共性,即制定规则是数据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任务。《DGI框架》就指出,所有的数据治理项目都会采取行动,以完成由三个部分构成的治理任务:创制规则( rules)、解决冲突(resolve conflicts)和提供持续服务(provide on going services)。这是它们的共性所在。把创制规则放在数据治理任务三个组成部分的首要位置,可见其重大意义。
《数据管理和使用:21世纪的治理》在定义数据治理的时候,也指出它“包括关于活动、惯例和实践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职业规范和行为规范的制度性结构,以及制定和实施这些规范的制度性机制,这些规范加起来共同对数据的收集、储存、使用和转让进行治理”。可见,数据治理必定是一个复杂的规范集的治理过程。联系其需要解决的问题,不难想象,若没有有效的规范体系,就无法实现数据的高质量、安全、可靠、协调,也无法实现数据管理和应用的合法、合规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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