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并未穷尽也不可能穷尽所有关于数据治理的定义,只是管中窥豹。可以看出,各种定义虽然表述不同,但指向的基本都是对数据及其管理和使用的治理,甚至最广义的可以指向所有与数据有关的决策和行动及对这种决策和行动过程的治理。在数据治理这个概念最先出现的时候,这个决策和行动的主体更多是指企业,“数据治理最早被企业所重视”,“源于企业对数据资产的治理”。然而,数据尤其是大数据的利用,不仅可以为企业创造无限的商业价值,而且在政府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公共事务的治理中,也同样有其巨大的用武之地。于是,政府数据治理观念应运而生。
政府数据治理又有不同层次上的意涵。首先,政府如企业一样,需要对其在行政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产生和使用的数据进行治理,以维护数据质量,保证数据安全。其次,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数据和数据分析,为其决策和行动提供支撑,提升其治理能力和水平。这就是前文提及的基于数据、利用数据的治理。第三,政府应当对政府数据资源的对外共享和开放利用加强治理,以促进企业和社会乃至个人,利用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参与公共治理。治理(governance)不同于统治(government),其主体不限于政府,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行使权力得到公众认可,就能成为各个层面上的权力中心。政府数据资源的开放利用可以促成各方主体的智慧决策,更有助于善治的形成。如第三方机构利用和分析开放的政府数据,形成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或认证。第四,在更为宏观的层次上,政府对数据产业、数据经济乃至整个社会数据化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引领式的治理,如国家数据战略。由于企业并没有政府那样的治理之责,故狭义的数据治理很少有以上后三个层次的含义。
综上,回到之前提及的问题,本文所用的“数据治理”概念是最广意义上的。简单说,既包括对数据的治理,也指向利用数据进行治理。而且,二者经常是相互交织的。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都需要对其产生、获取的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这种需要是大数据时代的应时而为,而非任何法律所强制。政府可以利用数据提升治理水平,企业、社会组织等也可以利用数据参与公共治理。但是,数据的有效管理和利用,都需要一套相适应的、由不同规范构成的制度体系,这就是对数据及其管理和利用进行的治理。没有对数据的良好治理,就不会有基于数据的良好决策,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乃至政府的各自决策,更无法利用数据对经济、社会、环境等进行良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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