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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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主体对抽象主体缺陷的弥补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423人看过

 过去,德国立法者将商人、劳动者等具体主体排除在《德国民法典》之外,然而正是这部可以视为抽象主体的巅峰之作的法典,在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引入了与权利平等原则有所偏离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12]这不禁让人有了沧桑轮回之感。不仅德国,其他各国也多以单行法的形式规定着各种各样的具体主体,引入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在法国,学者里佩尔在《职业民法》(droit civil professionnel)中明确指出:“法律不是为了一个国家内的全体国民乃至居住在一个国家内的全体人们,而是以各种职业集团为对象而制定的。……我们必须给法律上的抽象人(例如所有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为进行论证而架空了的人(例如甲、乙)穿上西装和工作服,看清他们所从事的职业究竟是什么。”[13]除了职业这种身份,人类还有其他各种的身份。一个人,营业时,他可能是经营者,非营业时,他是消费者;他可能是劳动者,但他可能同时也是用工者;如此各种,并不是单一抽象主体所能概括的。法律需要精细化调整,以保证每个人都能被公正地对待。

 

  诚然,将人戴上面具会导致区别对待,但这种区分对待并不是过去区别对待的重复。过去,将人区分为贵族和平民、主人和奴隶,这就否定了人生而平等的自然公正。现代的区别对待则是建立在人人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对人们因为智力、体力、财富等导致的差异进行调整,以追求实质的公正。总之,具体主体都表现出某种身份性。然而,身份并不一定意味着特权,也可以成为实现实质正义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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