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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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宅基地使用权上能否设置地上权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拆迁安置 |306人看过

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上能否直接设置地上权,以便既能在法律上解决建筑物所有人持续拥有、交易和流转建筑物难题,又不危害所有权人。答案也是否定的。这是因为,主张在传统的宅基地使用权上再设置地上权的论者,没有看到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特有的属性。一是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在我国农村集体特定的环境下形成的一种总有关系,且在这种关系中,成员身份资格是获取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关键,在这种关系中身份资格先于宅基地使用,并主导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二是宅基地使用权与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功能一样,因为其承担更多的保障集体成员生活和生产等方面的社会保障等公共职能,因此无法在其上直接设定用益物权,只能对原有的二元权利架构再次进行改革与探索,即在承认宅基地集体“总有”的关系下,对集体成员宅基地利用权正确定性,并在此基础上,还原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成员资格权内涵。这一点,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比,具有很大差异。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建立在统一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其并不像农村土地那样背负着农村社会的居住权、社会保障权以及复杂的社会治理成本,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上直接设置用益物权没有什么障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则不具有这方面的功能和优势。这也是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法被有效开发和利用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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