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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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3648人看过

民法学界有很多专家认为,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编中首先加以规定,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然后再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比较合理的选择。也就是说,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将个人信息保护法视为民法的特别法,明显会使编纂民法典这一体系化立法的意义受到直接冲击。依此类推,还可能会使民事立法再次进入到分散化状态,影响民法典的统一和权威。

 

  其次,如前所述,个人信息保护与人格权保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不宜强行混合在一起。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是正在兴起的网络信息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将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和制度套用到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必然出现各种不适配问题,既有损立法的科学性,也会导致法律适用中的各种冲突。

 

  最后,从其他新型权利立法与民法的关系看,都是先由单行法明确新型权利及其运行的基本制度,然后再由民事立法等相关立法与之衔接,通过民事责任追究促进新型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先由民事立法确立每一项新型权利,然后再由单行法进行衔接。

 

  因此,在认识上必须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立法,任务是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然后再由相关单行立法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定,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备法律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义务主体、调整范围、执行机制等均明显不同于民法典,不能将个人信息保护法视为民法特别法。只有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造成权利人民事权益损害的,民法典才从民事责任追究方面进行衔接。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两者的性质和任务存在根本不同,前者旨在保护新型权利的公法,后者旨在确立民事基本制度的私法,在法律体系中分别发挥不同的作用。只有科学认识这两部法律的关系,才能使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设计相应有针对性的制度,而不是被传统民事法律制度所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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