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合同的种类与范围拓宽
民法典对担保物权方式规定,较之前物权法进行了突破与创新。《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比较,明确了担保合同除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外,还包括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拓宽了担保合同的范围与种类,明确了实务中经常发生的非典型担保为合法的担保合同方式,拓展了融资渠道,亦优化营商环境。
2、流押流质契约并非绝对无效。
流押流质条款,指抵押权人、质权人与抵押人或出质人在担保债权届期前约定,若债权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抵押物或质物所有权移属于权利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禁止流押是物权法原则,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损害债务人利益,民法典规定改变了物权法对流质条款的绝对禁止,明确了流质流押条款存在时担保物权依然成立,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非整个契约完全无效,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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