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我国农村土地结构长期是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的二元结构,2013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业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产生了很多问题,2014年11月中央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之后,中央连续提出三权分置的政策要求,并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试点市县进行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明确了三权分置的形式,明确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从土地承包法规定看,土地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权中派生或分离的权利。
为适应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要求,盘活农村土地,《民法典》物权编全面吸收了之前政策经验,创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上述规定为土地经营权未来入市提供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方式,根据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编对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与不足5年进行了区分,赋予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后设立,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对于不满5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物权编规定了非承包权人的经营权来源与流转,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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