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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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贯穿修订未保法始终的红线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74人看过

 一国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如何,标志着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现代化进程。关注未成年人利益,是当代各国政府和民间的共识,此次未保法修改立足中国国情,也顺应了国际社会未成年人保护的发展趋势。修订后未保法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该规定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本土化表达,其源自于1989年联合国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作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最高指导性纲领,该条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处理一切关于儿童问题的首要考虑准则。

 

  我国于1992年正式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按照国际法规定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作为缔约国,我国严格遵守该公约的要求,将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意味着将儿童放在权利中心位置,在处理关乎儿童的问题时,要求全方位地考虑儿童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从而作出最有利于儿童的措施和安排。这其中暗含的一个核心考量在于:今日之儿童,即为明日之栋梁。将儿童视为权利主体予以保护,尊重儿童意愿,无论是国家、社会组织还是个人,都有义务为儿童提供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种保护措施,用发展的眼光在当下给予其特殊关照,施以“最重大和最核心”的考虑,努力为其创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我国修订后未保法不仅将儿童最大利益表述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而且用立法形式进一步将该原则具体化,以增强该原则标准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修订后未保法在分则部分,也将未成年人作为首要权利主体,将其学习、生活的不同场所、场景动态展开,全方位、立体式地构建起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社会主体、司法机关等各方在面对未成年人时所应持有的基本理念和相应职责。这些规定都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重要体现,这条红线,纲举目张地将整部未保法有效串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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