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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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救济方式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知识产权 |665人看过

1、赔偿数额过低,无法引起重视

  一般来说,图文类作品的使用价格较低,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到作品,但是一旦发生侵权后,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要高于正常渠道购买的价格,这也是目前的一种现状。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存在三种赔偿:法定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三种,如果按照原告正常出售图片的价格来作为赔偿标准,那么可能不够原告支出的费用,在赔偿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一般法院会按照法定赔偿来酌定赔偿数额,但即便如此,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诉求仍然是很难满足的,相对来说,原告可能期望更高的赔偿数额,而被告则希望能够按照最低数额赔偿,甚至于按照正常渠道购买的价格来和解,这一意愿会加剧双方的对立。但无论如何,侵权人对于预期的侵权赔偿数额过低,导致对版权不够重视,会进一步加大侵权范围,也给调解带来难度,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2、身份权利的救济

  一般认为,作品的身份权利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三项,如果他人在侵权过程中损害了这三项权利,应当承担道歉或者消除影响的责任,但是部分权利人以此作为要挟手段,对于大型企业要求高额赔偿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是在市场成熟的环境下,也有部分企业选择了不屈从的做法:即可以道歉,但拒绝高额赔偿。对于权利人的权利救济,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往往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来实现,身份权利的救济应当符合著作权法制订的初衷,即弥补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精神损害,而非成为一种工具化的手段。对于身份权利的救济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两个原则,即救济的方式应当是法定的,救济的程度应当与侵权行为相适应,过高或过低的救济手段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在实践中对于互联网侵权后的赔礼道歉或消除影响,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机械地将其理解为一定时间或者空间的做法存在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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