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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权利保障情况的基本情况与成因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567人看过

  小额诉讼程序运行以来,有效提升了司法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但在监督制约和司法救济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影响了当事人对该程序的认同感。为完善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进一步激发小额诉讼程序活力,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按照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裁判时间,课题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因当事人就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申请再审而作出的2192份裁判文书,其中基层法院2022份,中级法院170份。具体情况如下:

  1.当事人对程序的适用存在疑问。从申请再审理由看,当事人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的有1834件,占83.67%。此外,当事人认为被剥夺上诉权的有1141件,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有1354件,以法院未告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组织、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为由的有446件。

  2.法院裁判对当事人诉求回应不够充分。从裁判文书说理情况看,针对当事人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的异议,文书中进行详细说理的有1244件,仅列明法律规定未作具体回应或简单表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有948件,分别占56.75%和43.25%。

  3.对于中级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裁判不够统一。170件由中级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中,认为其有管辖权的有131件,认为其没有管辖权的有38件,裁定本院提审的1件,分别占77.06%、22.35%和0.59%。

  4.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占比较大。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有1940件,启动再审的有113件,以终结审查、不予受理、不予审查、移送原审法院审查等方式结案的有139件,分别占88.50%、5.16%和6.34%。

  二、成因分析

  1.“一审终审”的立法理念与传统诉讼思维存在矛盾。“不服一审裁判可以上诉”的思维已经根深蒂固,当事人希望通过两审终审的制度设计保障自己的权利。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规定与这一传统思维有明显差异,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违法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

  2.“高效快捷”的立法初衷与程序未能简化的反差。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可以在程序异议、起诉、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庭审流程等方面进行简化,而对照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在程序简化方面并没有太多差别,一些当事人认为无法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获得更加高效的司法服务,对该程序的认同感较低。

  3.“一锤定音”的制度设计与救济程序不健全的困境。小额诉讼程序相关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对于如何认定“争议较大”、如何保障程序异议权、如何构建独特的再审程序,尚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一些法院在文书中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说理,当事人获得的程序救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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