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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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审理反映出存在的问题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公司法 |1581人看过

1.依法治企理念淡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部分民营企业经营理念“重效益轻法治”。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的开发单位违规开发、违法发包、手续不全即开工,强令施工单位降低质量标准建设,有的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借用资质施工,串通招标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施工质量不合格。在合同交易领域,有的企业在融通资金环节不规范、不合法,突破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合同无效。在公司治理领域,有的企业在创设、运营公司过程中,对公司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仅凭常识经验治理公司,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现象突出,法定代表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交叉使用、界限不清,造成公司与股东权责不清,容易产生纠纷。

  2.合同行为不规范,证据意识和契约精神有待强化。部分民营企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不严格,纠纷产生时举证困难。一是合同订立不规范。有的企业碍于情面,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出现纠纷时陷于被动;有的合同条款用语存在歧义,对结算人员、付款方式、交货流程、产品质量规格等约定不清;有的合同终止、变更、解除不以书面形式进行,造成履约风险。二是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企业虽然重视签订书面合同,但忽略收集和保存履行合同的证据,对合同、债权凭证保管不善,存在丢失或污损情况,送货时不要求对方出具收货单,收到货物不及时验收,发现质量问题不依法提出质量异议,涉诉时举证维权困难。三是依法履约意识淡漠。如建设工程合同建设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买卖合同不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等,不仅给对方造成损失,自身也因违约付出代价。

  3.常态化规范管理欠缺,风险防范举措有待完善。一是忽视规章制度建设。中小民营企业因规模较小,员工较少,不重视公章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建设和对员工制度化管理,易发经营风险。二是人员管理不善。人员权责不清,责任心不强,有的仓库保管员出具欠款对账单,公司会计出具设备验收报告,出具证据内容与人员岗位职责不对应,影响证据证明力。三是缺乏风险预警体系。公司付款、供货、负责人、合同履行等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未纳入管理体系预警评估,存在管理漏洞。

  4.经营结构存在缺陷,与公司治理现代化差距较大。一是“家族化”管理模式仍然存在。有的企业高管由家族成员担任,不按规章行事甚至根本没有建立规章制度。二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五五平分型”股权比例大量存在。一旦股东意见分歧,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不但不能制衡还会导致公司僵局甚至解散。三是权限设置不明。有的企业人财物管理权未合理分配,缺乏有效制约,实际经理人和管理人授权不清,监事会体系不健全,形同虚设。

  5.融资纠纷高发,风险管理能力亟待提高。一是为获取金融机构融资疏于风险防范。有的企业急于获取银行贷款,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交付银行工作人员,有的在借款人、主债权金额均空白的担保合同上盖章,增加了风险。二是对民间借贷后果缺乏预判。有的企业持续高利借贷,导致承担巨额债务。有的为拖延还款,配合债权人出具借条,导致诉讼被动。三是新兴民营金融机构风控能力欠缺。有的新兴金融机构急于拓展市场,风险管控薄弱;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开展业务时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疏于审查,“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民营企业投保专业性不高。有的企业投保时未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未选择最适合险种,造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有的投保时未列明保险标的物的种类、明细、价值等,发生保险事故后对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标的物范围或损失数额产生争议;有的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留相关证据,给保险理赔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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