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而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对于网络游戏规则而言,其属于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学界对此存在一定争论。有观点认为,游戏规则具有独创性,“一方面,由于个体存在知识背景、词汇储备、表达习惯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因此不同的人在对游戏规则进行的表达也不尽相同,其表达具有独创性:另一方面作为整体设计的游戏规则将游戏中的各元素以一定的方式串联组合起来,这样一种串联方式体现了游戏开发者的设计智慧。”针对这一观点,袁博法官明确指出,人们往往混淆了“游戏规则”和“游戏规则表达”两个概念。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游戏规则所包含的“规则”(即如何进行游戏),而只保护规则的具体表达,人们可以用多种方式来表达同样的游戏规则,此时规则表达就有可能构成文字作品。如果不涉及对文字表达本身的商业性复制,人们可以随意使用游戏规则。对此,冯晓青教授也认为,游戏规则实质上是指游戏创意,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思想”,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合网络游戏规则基础性和程序功能性的本质特征即可分析得出,游戏规则不同于对其外在的具体表达,如游戏画面等,其本身应属于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游戏规则本身是对游戏操作进程的规划与设计,应是较为典型的操作方法或技术方案等类型。若直接以设计游戏规则需要大量的智力投入为由,认为游戏规则本身应受版权法保护,则是完全背离版权法不保护思想这一基本理论,是对思想与表达的混淆。
对此区分和辨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支持这一分析和论证。如在“暴雪娱乐诉上海游易”案中,原告暴雪公司诉称被告游易公司在游戏“卧龙传说”中大量使用、复制并抄袭了“炉石传说”游戏中的标识、界面、牌面、特效、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和其他游戏元素方面的设计,及体现出游戏规则及算法的各游戏卡牌及套牌整体组合针对大量相似要素。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款卡牌游戏中“卡牌和套牌”的组合,其实质是游戏的规则和玩法,作为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样地,在“‘梦幻西游’诉‘神武’”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游戏规则是“思想”,而介绍游戏规则的语句才属于对思想的表达,可能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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