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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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他人人格权的界限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525人看过

    人格权虽然是绝对权、支配权,但是如同所有的权利均要受到限制与制约,有些人格权特别是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的权利界限并非是无限的,在某些情况下自然会受到制约与约束。这是与公共利益的保护,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密切相关的。第九百九十九条就规定了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如何判断是不是合理使用的?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涉及肖像权与名誉权。

  由于肖像权涉及肖像的经济利益与商业价值,对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在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的允许。而合理使用的方式包括制作、使用、公开等方式。而合理使用的对象包括已经公开的肖像与未经公开的肖像。对于已经公开的肖像,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可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对于未经公开的肖像,可以基于目的与方式进行公开使用,包括:为实施新闻报道的目的,不可避免的合理使用方式;为展示特定环境,不可避免的合理使用方式;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目的,必要范围的合理使用方式;上述合理使用行为的目的终究是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对于名誉权,可以从广义上理解合理使用与名誉权的关系。因为在为公共利益而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必然会涉及个体评价,包括自然人或者企业,自然会影响他人的名誉,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对这种情况下的“合理使用他人名誉”进行了免责,除非是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并对此情况下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合理核实义务,特别是对于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对合理核实义务的范畴作了界定,包括: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受害人名誉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这既有助于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预判,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审查的范围与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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