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立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来说,交付定金后定金法律关系建立,此后定金开始发挥作用,亦即以可得适用定金罚则引导当事人的行为,以实际适用定金罚则满足相对人的利益。成约定金则不同,交付则目标合同有效成立,而非成约定金开始发挥作用。相应地,成约定金交付后的处理也有其特色。如果与交付方的给付标的物相同并且当事人另无约定,所交付的成约定金应构成给付的一部分。倘嗣后合同关系正常进展,没有返还问题。倘嗣后交付定金方因收受定金方根本违约解除了合同,可以请求返还定金。倘嗣后收受定金方因交付定金方根本违约解除了合同,其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并将所受领的定金用于抵充或者就定金主张抗辩。如果遭受的损失高于定金数额,收受定金方不作返还,另外可以请求赔偿未被填补的部分。如果遭受的损失低于定金数额,收受定金方应返还差额部分。如果与交付方的给付标的物不同,成约定金的交付无部分履行性质,除双方嗣后约定成约定金折抵交付定金方的部分履行,收受定金方应返还定金。不过,不宜认可交付定金之后交付方可以当即要求返还,否则成约定金的交付会徒具形式意义。因此,可以将返还时间确定为交付定金方履行合同义务之后。在此时间点,倘收受定金方的义务也已经履行完毕,目标合同关系即宣告消灭,收受定金方保留定金没有理由也没有意义,从而须加返还。如果交付定金方的义务履行完毕,而收受定金方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保留定金只会给交付定金方带来不利,从而也应加以返还。倘交付成约定金后交付定金方或收受定金方违约,应根据合同是否解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为哪一方等因素确定成约定金应如何处理。比如,在因为交付定金方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收受定金方可以保留与交付定金方的给付义务以及损害赔偿义务相应的定金,就该部分的返还享有抗辩权。总之,成约定金合同是就目标成立的有效成立所作的附加约定,成约定金发挥作用凭借的是定金的交付而非可得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成约定金的制度安排有别于其他定金类型:成约定金合同不应被界定为要物合同;成约定金可以是不可替代物;成约定金无比例限制问题可言;成约定金交付后应如何处理须根据其与交付定金方的给付标的物是否相同等因素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