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在民事、行政案件的二审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表述时,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写法,在“上诉人”“被上诉人”之后,也要用括号注明是“原审原告”“原审被告”还是“原审第三人”。但是,我们认为,这里“原审”两字不妥,建议修改为“一审”。
首先,缺乏统一性。从整个裁判文书的行文来看,文书中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认为”“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等表述。提到一审法院时,用的是“一审”,而提到当事人时,却用“原审”,明显冲突。容易让人让人产生疑问:为什么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当事人时,不是一审的,而是原审的?我们认为,在“法院”“当事人”之前统一冠之以“一审”,简洁明了,并无不可。
其次,与再审难区别。再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般表述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之后,用括号注明一、二审诉讼地位,如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等。这里又一次出现“原审”。既然再审时,有“原审” 当事人的提法,如果二审时也用“ 原审”,让人不容易区分案件是正常的二审案件,还是按一审程序再审后当事人又上诉的案件。
再者,有违语言习惯。就像一个人,以前担任某职务,现在不再担任了,那么,从语言习惯看,人们会说他是“原某职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案件经历了第一审诉讼程序之后,进入了第二审诉讼程序,此时,二审终审制度架构的一个大程序尚未结束,一审裁判文书并未生效,案件审理仍然处以现在进行时的状态,故不能用“原审”。
综上,我们建议,在民事、行政案件的二审裁判文书,乃至二审程序各个环节、活动当中,用“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的表述方式为宜。同时,在维持一审判决或裁定时,相应也用“ 维持一审判决”“ 维持一审裁定”,而不宜写“维持原判决”“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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