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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能否请求赔偿?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5日|分类:行政复议 |3012人看过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能否请求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法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不当,极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行政许可法律责任一章中还专门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赔偿责任的构成有三个要件:一是有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二是有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政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政赔偿的方式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中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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