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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被告已垫付费用的返还,如何处理?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531人看过

交通事故后被告已垫付费用的返还,如何处理?

赵某驾驶货车与原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赵某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原告在住院期间,赵某垫付给原告一万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赵某对原告王某提起反诉,要求返还垫付的钱。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赵某的反诉不应该受理,对于赵某垫付的一万元直接在判决中认定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反诉应当受理。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司法实战中并不少见,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及驾驶人有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护的义务。拒不履行救护受害人的义务,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该视情况而定,如果垫付的费用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垫付人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官也可以告知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权利,如果垫付方拒绝反诉的,视其放弃对垫付费用的取回权,其日后再行起诉的,不予受理。同时应当查明受害人起诉的损失中是否包含垫付的费用,如果不包含,要求受害人把垫付的费用一并作为其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车主反诉中可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判决中应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全部赔偿,同时判决受害人向车主返还垫付费用。待到执行阶段,受害人作为申请人或垫付人作为申请人的,执行人应当通知另一方,保险公司交付的赔偿款可交付给受害人和垫付人,执行程序便可完结。垫付人通过反诉行使垫付费用的取回权简化了诉讼程序,也不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从节约诉讼成本方面来讲,其减少了诉讼成本,也有鼓励实施救助行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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