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还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问
原告骑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被告的一条大黄狗突然从其三轮车上跳下,横穿公路,撞在原告的摩托车上。原告没有防备摔倒在公路上,后被送去医院治疗住院一周,在家休养一个多月,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件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因为狗的主人即被告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因为本案发生在公路上,原告驾驶机动车,狗横穿马路撞到摩托车上,才导致原告受伤。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答
本案中被告作为大黄狗主人,确实没有尽到管理、照看的义务。但本案不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情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l)加害行为;(2)损害事实的存在;(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没有动物的加害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本案应认定为交通事故。根据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本案的事件发生在公路上,原告驾驶着摩托车在行驶,与大黄狗相撞,自己倒地受伤,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