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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死者的同居女友及子女能获得赔偿吗?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82人看过

交通事故案件死者的同居女友及子女能获得赔偿吗?

我院受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死者胡某,又名胡某某,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潭县某村,因伙同他人寻衅滋事、抢夺被批准逮捕后在逃。胡某在逃期间,化名胡某某,并办理了胡某某的身份证,与杨某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证。2002年至今杨某和子女在河南省南阳市租房居住,子女在南阳二小上学。事故发生后,死者胡某的同居女友杨某及子女依法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关于本案原告是否适格存在争议,请问胡某同居女友杨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能否获得赔偿?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胡某与杨某的子女当然具备原告资格。但杨某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则要看其与胡某同居是否可按照事实婚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则杨某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也就应取得原告资格,否则无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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