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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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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17人看过

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婚前花30万元购置一处房产,与李某结婚后,以50万元将该房产卖掉,又以该50万元购置了一套新房,仍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后王某与李某离婚。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婚后购置房产的50万元中,其中的30万元属于王某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20万元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以婚前个人房产卖的50万元购得的房产仍属王某个人财产。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将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产卖掉后所得的价款仍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卖掉房产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或者房产所处地段等原因,按照投资收益原理,该增值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如果增值部分是因双方的共同行为如婚后对房屋的装修、维护管理等原因所致,则应将该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王某将卖房所得50万元全额重新购得的房产,虽然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产但系用其婚前财产购买的,且其登记在个人名下,证明其没有将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故该新购房屋所有权的确定可依照前述对于增值部分的认定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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