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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合同僵局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2535人看过


何为合同僵局

(一)合同僵局的概念

一般认为,合同僵局是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僵持不下形成内耗,对双方均不利的情形。实践中合同僵局不仅出现在长期合同中,中、短期合同中的合同僵局也同样存在。

 

(二)合同僵局的实例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合同僵局的情形,在司法审判中也很常见,如G省H市法院曾审理一宗纠纷,集中体现了合同僵局的具体情形:甲、乙公司签订《某写字楼和公寓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以“优势互补、互惠共赢”为原则,以委托贷款、包销服务、股权转让的方式合作。甲向乙提供委托贷款后,通过变更乙公司51%的股权登记、抵押乙公司名下物业以及支配乙公司公章、证照等方式对乙形成实际控制。后包销效果不理想,乙公司难以清偿委托贷款,转而欲向银行融资还款时无法提供股东担保。甲拒绝提供股东担保,亦拒绝乙回购股权,导致乙无资金来源还款。至此,合同陷入僵局,乙公司经营瘫痪,物业销售停滞,纠纷遂起。

 

(三)合同僵局的法律特征

 

合同僵局的形成通常具备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合同已成立并处于履行之中;二是出现难以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通常体现为双方当事人相互牵制、互不退让;三是继续履行将对一方极其不利并可能产生社会资源的浪费;四是合同履行艰难,合同一方要求解约而另一方坚持继续履行,通常当事人会寻求司法救济;五是申请解约的人通常为违约方。

 

(四)合同僵局与情势变更

 

实践中,无法适用情势变更来对合同僵局作出调整。从产生原因看,情势变更要求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合同僵局由一方的违约行为引起;从表现形式看,情势变更表现为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而合同僵局经常由商业风险导致;从合同履行可能性看,情势变更下合同履行不能,而合同僵局只是合同履行艰难,成本巨大;从适用程序看,情势变更有重新协商的前置程序,合同僵局下无此要求,且双方通常难以理性协商;从法律效果看,情势变更适用无违约责任产生,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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