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的周密体系如何设计?
在规范协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之后,又该如何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周密体系设计呢?换言之,草案如何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上对《民法典》作出进一步的发展呢?
“从《民法典》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其实都在变化的过程当中,在立法中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申卫星说。
据草案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申卫星对此持肯定态度,他表示,“既要保护个人信息,更应该促进个人信息包括自由流通在内的利用,这是很必要的。”
他还将视线聚焦于法律对私密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定义和规定。“敏感信息的范围可能要比私密信息宽一些”,据《民法典》,私密信息被定义为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性质,而草案将敏感个人信息定义为“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
“我觉得要表扬《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信息判断的基准,就是信息泄露导致的歧视问题,这是最核心的。”申卫星称,“这种敏感信息的敏感度就在于它本身会产生歧视。”
他还提出,敏感信息要不要受到与私密信息同等的保护程度,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私密信息在《民法典》中被纳入隐私保护的范围,而隐私的保护标准是最高的。同时,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它的要求是必须明确的。
相似的,草案中规定敏感信息是需要单独同意的。申卫星表示,“这所体现的就是敏感信息较高的保护标准。所以在敏感信息上,要明确目的和使用的充分必要性,同时强化告知义务和同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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