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时代特征
合同编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实践中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痛点难点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增加关于电子合同的特殊规则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催生了电子商务合同等新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交易的大发展既为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对传统合同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特别是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式。合同编针对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专门作了规定:
1.电子合同的订立。
与一般合同的订立相比,电子合同的订立具有一定特殊性。例如,很少有线下交易合同的反复磋商过程,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等,特别是判断电子合同何时成立较为困难。对此,合同编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自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电子合同的履行。
合同编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速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的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增加预约合同制度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协议,是实践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合同的订立方式,如认购书、订购书、商品房预订协议书等。
但由于合同法尚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常常产生纠纷,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对于这种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预约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违反该预约合同的,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各方争议较大。合同编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完善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面临不少问题,一方面不时发生乘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承运人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安全事故频发,以及承运人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等其他费用的名义变相再次收取费用等损害乘客人身、财产权益的情形。
为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合同编运输合同部分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2.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3.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履行告知和提醒义务,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这些规定为解决实践中频发的旅客抢夺方向盘、不配合乘务员引导、拒绝履行乘车规范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社会应有的文明乘车秩序作出了法律引导。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校园贷、套路贷、过桥贷等行为对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影响。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在合同编编纂过程中,有不少意见建议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民间借贷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融资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和经济政策等,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
从合同法律制度的角度看,需要重点解决民间借贷领域最为严重的“高利贷”问题,该问题对金融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基于此,合同编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只要借款利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即为高利放贷,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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