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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交易安全,鼓励合同交易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478人看过


强调交易安全,鼓励合同交易

鼓励合同交易是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的重要方式,更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合同编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合同交易作为立法的主要目标,以刺激经济发展。

(一)进一步限制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情形

1.明确了未履行批准手续的合同效力。

合同编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2.删除了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该条规定自合同法施行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较大争议。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少意见建议删除该规定。合同编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该规定。原则上讲,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这样修改既确保了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保护了买受人的权益,彰显了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有利于倡导诚信价值、维护交易安全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促进交易的进行。这样修改也符合国际上的发展趋势。

3.明确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原则有效。

现实中,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但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一直都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在理论上的认识也不尽一致。合同编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总则编第6章和本编的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二)进一步完善防范违约、保障债权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一些合同当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债不还等突出问题,为防范因违约导致的债务风险,保障债权顺利实现,构建诚信社会,保障交易安全,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合同编还对以下制度作了重大修改。

1.完善了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合同法对该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比,合同编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扩大了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将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客体范围扩大到债务人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二是明确行使代位权后的法律后果。合同编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同时,合同编还规定,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2.扩大了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撤销权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对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合同法规定了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三种情形。合同编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以及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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