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护、交易安全与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之物权变动模式不仅影响夫妻内部关系,还将波及夫妻与第三人之外部关系。婚姻保护作为夫妻财产的主导思想,也就可能与代表第三人利益的交易安全产生价值冲突。在法定财产制下,夫妻财产的物权变动模式应恪守财产法的一般规则,其要旨为:夫妻财产尤其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仅须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这既可满足婚姻法调整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之需求,又不会波及夫妻与第三人之外部关系。若我国的法定财产制不应设置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约定财产制就更应如此。因为就交易安全而言,法定财产制尚有“婚姻登记+法律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准确公示方式;而约定财产制缺乏登记等有效的公示方式。须注意的是,约定财产制基于意思自治而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仅针对夫妻内部关系,原则上只需发生债的效力,不必然牵涉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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