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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运用对于司法审判人员正确适用法律、公正执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1923人看过

法学方法论的运用对于司法审判人员正确适用法律、公正执法都具有重要意义。法学方法的理论是围绕着法律适用的过程和司法“三段论”的模式展开的。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法律推理本是一个演绎的过程,采取三段论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即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但在一些中国法官那里,它却变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复杂错综的工程,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这就是学者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又是如何被首先确定的,却不得而知。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很多人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解缺乏推理过程,使得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也是缺乏逻辑的推理过程。这就难免会导致裁判的任意性和裁判的错误。这些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用,判决缺乏说理性。同时,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为共同基础,这也导致了法律人在讨论问题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培养法官、律师等的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因此,法学方法的确立有助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官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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