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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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可涉6大罪名及具体适用2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376人看过

敲诈勒索罪 
        该罪的基本构造可以描述为:恐吓行为——对方产生畏惧感——处分行为——财物转移。在“套路贷”犯罪中,当行为人自己布下的套路没有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签订借贷合同时,行为人往往会通过发出将会向相对方本人或其家属、财产等采取不利措施的恐吓方式,如将揭发其隐私、对其家人进行滋扰、揭发隐私等,导致相对方心理陷入恐惧,进而迫使其与行为人签订“借贷”合同。该种情形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相对方财产为目的,通过签订虚假“借贷”合同,制造虚假给付借款痕迹,让被害人承担债务,行为人自己获得相应债权,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此种行为的犯罪形态与前述诈骗罪的论述趋同,即根据行为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区分行为人未能实现债权的原因,将行为人的行为相应地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未遂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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