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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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可涉6大罪名及具体适用1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1137人看过

诈骗罪 
        在“套路贷”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往往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骗者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等有关协议,以“下户费”“调查费”“手续费”“行规费”“保证金”等名目收取费用,虚增贷款金额,使得被骗人签订远远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借贷”合同。由此可见,“套路贷”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构成要件要求。但需注意的是,“套路贷”行为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之实现一般在其采取“索债”措施之后,在此设立合同阶段,被骗人并没有遭受实际的财产损失,那么就需要分析行为人骗取的、受骗者处分的是什么性质的财产。 
  通说认为,诈骗、盗窃等财产犯罪的对象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的财产增加与消极的财产减少。“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使得被骗人负担“借贷”合同所指涉的债务,行为人获得对应的债权,且该债权经行为人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手段操作后,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现实化”。因此,处于该阶段的“套路贷”犯罪,如行为人未采取明显的暴力手段,则行为人符合了诈骗罪的前三步构造,即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债权)。但行为至此,行为人并未实际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故“套路贷”行为人犯罪形态评价取决于后续债权的实现与否,即,如果行为人后来基于该债权实际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则构成诈骗罪(既遂);如果行为人未能实际取得财物,则依据未取得财物系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还是行为人主动停止所致,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未遂)或诈骗(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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