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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合伙协议纠纷裁判意见七则6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707人看过

5.合伙协议解除后,合伙各方应对合伙项目的成本及费用、投资、收入、债权债务等各项进行清算后计算项目的节余数额,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分配节余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吴永东、武役灿双方均同意解除《合伙协议》,本院亦对解除协议予以确认。协议解除后,双方应对合伙项目的成本及费用、投资、收入、债权债务等各项进行清算后计算项目的节余数额,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节余数额及未销售房产。一审法院委托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针对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质疑,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回复和解释。双方在原再审庭审中亦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因此,本院认为,可以该鉴定意见为依据计算涉案项目的节余数额。

索引:武役灿与吴永东合伙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316号;合议庭法官:孙祥壮、贾劲松、何波;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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