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清单式表达具体是什么样式?
答:清单式表达主要应用在民事起诉状中“事实”部分的写作。民事起诉状中“事实”部分的表达,与民事判决书中的“经审理查明”部分相兼容,因此二者应当保持同样的表达标准。
清单式表达与故事式表达相对应。故事的优势在于具有较强的感染力,只要表演者自己认为具有足够的天分和经验,不需要事前进行太多精细化投入。因此,在欠缺规范的情况下,更多的同行喜欢使用的故事表达。但故事虽然凄美,最终都要回到证据上,毕竟法官要的是经得起各方质疑的真相,而不是无法被公众知悉的感慨。所以,真要讲出符合胜诉要求的故事绝非易事。因此,故事很容易异化成偷懒和麻醉自己的借口,为日后败诉埋下隐患。毕竟再凄美的故事,如果没有获得有效证据的支持,就只能停留在文学领域。
清单式表达,是保证案件事实描述兼顾感染力和客观性的措施,文书首先要能让法官形成有利于原告的第一判断,然后带着第一判断进行庭审、举证质证,最后形成确信,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最终判断。
清单式表达的基本原理是,设计者先按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所需的要件为关键词进行证据收集,将有证据支持的碎片化信息,通过适当的逻辑推理完成案件事实的体系化,然后将获得证据支持的要件事实或可以推导出要件事实的相关事实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最后引导法官运用其专业推理能力,将上述碎片化的客观信息体系化。
清单式表达的实现方式是,将有证据证实的要件事实或用于推导要件事实的其他相关事实,以时间为单位进行分割,即一个时间对应一个事实;按时间先后顺序对上述事实进行排列,并进行编号。想要了解清单式表达的具体样式,看看刘强东在美国被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状,那就是我想说的样子。
因为构成清单式表达的每个事实条目都是客观性描述,而不是对多个证据证实的事实的归纳,该表达方式对专业人士的依赖程度很低。因此,清单式表达有利于降低办案的综合成本。
当然,目前很多法官不大适应这种表达方式,甚至在立案时清单式表达会成为障碍。遇到这种情况,删掉每个条目前的编号就行了,毕竟他们看着不顺眼的不是内容,而是那些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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