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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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好民事起诉状需解决的九个问题(一)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5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 |374人看过

问题一:民事起诉状的写作除了使用传统的文字表达外,能否加入图表等可视化?

答:民事起诉状中要不要使用可视化,不由文书的起草者和设计者决定,而取决于法官对诉状的使用习惯和使用场景。人以追求效能最大化为导向,法官也不例外。因此,在加入可视化“能”与“否”的问题面前,那个能让法官以最小成本实现目标的选项才是最好的,也是正确的。试图将自己的标准强加给受众,精神虽然可取,但过程艰难,结局可悲。

好的文书要与受众具有更高的兼容性,因为兼容性越强,使用成本越低。民事起诉状属于法庭的必读文书,裁判文书必须引用。因此,如果直接复制你文书的内容越多,对法官来说制作裁判文书的成本越低,越受法庭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于难以通过文字表述的内容,可以通过附图、附表等适当方式予以表达”。由此可知,在裁判文书中使用可视化技术不存在规范上的障碍,但必须以文字表达为原则,可视化表达仅作为例外,即只有在文字表达确实出现困难的时候,才可以考虑启用可视化技术。对法官来说,现阶段可视化不是对文字的升级和替代,而是万不得已的选择。因此,可视化技术绝不可在民事起诉状中滥用,否则必定成为费力不讨好,甚至遭人嫌弃的事。

从裁判文书的制作习惯看,使用可视化的实例并不多见。可视化表达确实可以方便阅读者,但对文书撰写者却提出了更高要求。可以肯定的是,每位法官都擅长使用文字表达,但并不是每个裁决者都有能力、有时间、有条件灵活使用可视化表达。另外,熟练掌握可视化技术需要法官支付额外的私人成本,这注定一个以控制成本为导向的决策群体,必定会将文字表达当成最优选项。

可视化成果通常不能单独使用,需要其他表达方式予以辅助,如文字表达或作者现场讲解。法官在阅读民事起诉状的时候,通常作者不在场,如果在文书中使用了可视化,那只能借助文字表达或其他证据。在这种场景下,文字表达准确到位,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不管文字借助可视化,还是可视化借助文字,无疑都将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毕竟,法官作为专业人士,有更强的文字理解能力和推理能力,而这些能力完全可以弥补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因此,即便你的表达不足或晦涩一些,对法官来说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更不会导致不利的结果发生。

对于民事起诉状的制作者来说,以简单为原则,文书的内容和形式越简单,越容易被理解,越容易得到支持。诉状作为第一回合中的第一枪,应当更简单,才会给法庭得出有利于原告的第一判断,才会为接下来的庭审打好基础。如果在第一回合就用上了这么复杂的表达工具,说明我们的逻辑多么复杂,那想让法官读过诉状后,得出有利于你的第一判断,将难以实现。文字虽然笨拙,但用这种方式能够表达清楚才说明你的方案的更有说服力。而在民事起诉状中,一旦用上可视化,通常意味着文字表达的失败,说服和设计方案的冒险。所以对律师来说,在撰写民事起诉状方面,应当在文字表达上下功夫,而不是在可视化上。

为了提升民事起诉状的说服效率,应当养成事前对受理法院或未来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专业审判庭进行检索的习惯,确定他们的近期裁判文书的撰写方式, 以及他们是否偏爱可视化,接受什么样的可视化,然后再对症下药。毕竟不同的法院或法官,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差别,或许这些细微差别,一旦被专业的执业者考虑到了,受众体验就会有本质提升。

总之,可视化是非常好的表达手段,但要用对对象和场景,否则将走向你希望的反面。在开庭的时候,法官和你进行的是面对面的沟通,在此情况下辅之一些可视化成果,可以增强庭审的说服效果,这种辩论模式应当提倡,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另外,可视化更适合应用于与客户的沟通,因为客户的决策结果通常不需要严格的书面形式,对律师文书的兼容性要求没有法庭那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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