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文化盛行的当今,人们享受着汽车带来的高效便捷,也悲痛于无数鲜活生命殒于车底。车祸猛于虎,本案的惨况令人唏嘘,如何处理悲剧引发的纠纷以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最优,合议庭进行了慎重研究。
焦铁成驾驶的机动车在车行道内正常行驶碰撞了不巧跌倒的王楠萍老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都无过错,面对纯意外事件的交通事故,如何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来分配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一定难度。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归责原则为何,观点诸多。
关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绝大多数意见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有部分观点认为这10% 的责任是优者危险负担规则或者公平责任的体现,而非无过错责任。关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之前的表述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研究结果大致有无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及过错责任原则三种观点。[3]其中,持有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两条分析路径的观点占据多数。
从责任构成角度看,两种路径下原告的举证责任不存在差别: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是否存在过错不影响责任成立,原告无需举证证明机动车方存在过错。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需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否则推定机动车方存在责任,原告亦无需举证证明机动车方存在过错。两种路径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这一条件均非机动车方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从赔偿范围看:两种路径下都应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具有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功能。虽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路径下,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应在“重大过失”之上,机动车方的责任方能减轻;而在过错推定原则中,受害人仅具“一般过失”时,机动车方的责任即可减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段所采用的表述是“适当减轻”,结合机动车在无过错情形下仍应承担10%责任的规定下所蕴含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两种路径对案件实体审理的结果影响甚微。因案件审理不会因采取不同理论路径而产生实质不同,故最高院在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法解释》)时并未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遵循的归责原则。[4]
本案特殊在于,意外事件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路径下,理论上机动车可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机动车依照优者危险负担规则或者公平责任,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路径下,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行人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机动车一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此时,归责原则的选择似乎能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合议庭认为,面对特殊案件,尤其在最高院未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遵循的归责原则时,贸然选其一可能并非理性之举,需结合法条上下文含义来探究立法本意,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利益及案件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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