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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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与建筑物的间距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认定构成侵权,管道产权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危险 案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1397人看过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敷设的天然气管道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构成侵权,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燃气设计规范》中的第5.3.2条、6.3.3条属于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因被告敷设的天然气管道与涉案房屋净距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构成侵权。第二种观点:因被告敷设管道所进行的选址、施工及竣工等的行为,均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的合法行为,且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故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管道与涉案房屋净距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法院无需审查。且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法院无权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改变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判决移除属于事实的履行不能,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种观点:根据国务院2010年10月19日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关于“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和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驳回原告起诉。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强制性标准,是指为保障人体的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版的规定,对城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为次高压燃气管道A为0.8Mpa

关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负有责任的人支配下的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对构成危险的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危险和现实可能性。本案中,因现场的实际情况已经决定了按照原告主张的距离小范围的转移管道,并且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已事实上无法履行。而整体迁移管线涉及城乡规划等诸多因素,根据当前情况亦不具有可执行性。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多种,原告搬离涉案房屋亦可消除因管道与涉案房屋净距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形成的危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故原告当前诉讼请求缺乏可执行性及操作性,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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