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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的认定及效力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844人看过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界定及效力的影响因素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不同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第三种继承方式,它是一种独特的新型的死后转移死者财产的方式,体现了遗赠人和抚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转移遗产方式,也是解决孤寡老人、残疾人抚养问题的较佳途径。

遗赠抚养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其效力的界定应当考量是否具备民事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标的必须明确。另外,扶养人如果为非自然人时则应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人与遗赠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等条件。遗赠扶养协议订立的前提并不是以被扶养人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人时才能订立,因为该协议虽然附属人身性质,但并没有突破民事合同的范畴,故实践中应当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考量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才能体现设立初衷和基本精神。

另外,协议中扶养人依协议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影响协议持续效力和最终效力的关键性因素,也决定了扶养人最终取得遗赠财产的多少。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是以其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而不单单是以有遗赠扶养协议为前提。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在效力等级上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婚姻家庭法上的法定扶养关系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扶养人与其自身的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不因协议的签订免除扶养人自身法定的抚养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依法订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的内容,协议的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遗赠,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纠纷的裁判标准

遗赠扶养协议产生纠纷后,其处理原则仍旧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的真意表示,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的,且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相悖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当协议的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无法履行协议内容时,请求解除协议的,应当予以准许;当协议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内容时,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涉及扶养人、法定继承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救济途径

抚养人作为合同的一方,依约履行协议过程中,当遗赠人出现转让、损坏约定的财产时,扶养人享有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和撤销权。若遗赠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致使扶养人获得遗赠权利的目的落空时,扶养人亦可解除该协议,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免除其继续履行扶养义务,并就已扶养事实所产生的费用损失向遗赠人主张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效力,故遗赠人订立其他遗赠或遗嘱继承为内容的遗嘱,若所涉遗产处分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归于无效,或者在协议执行完毕后方能付诸执行;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的财产,继承人仍旧有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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