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后国务院文件改为40小时)。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对于甲的情况,如果甲的工时超出8小时工作制或周工作量超过40小时的,则我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甲的请求。用人单位拒绝接受时,可以由工会申请维权或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若甲基与个人原因在八小时工作制内依然感觉疲惫,如果条件允许,甲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变更工时计算方式,采取弹性工作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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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后国务院文件改为40小时)。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对于甲的情况,如果甲的工时超出8小时工作制或周工作量超过40小时的,则我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甲的请求。用人单位拒绝接受时,可以由工会申请维权或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若甲基与个人原因在八小时工作制内依然感觉疲惫,如果条件允许,甲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变更工时计算方式,采取弹性工作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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