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在超市购物时,将自己装有4000多元现金的手提袋存入超市的储物柜内,并取得小票。后在购物过程中,小票不慎遗失被夏某拾得,夏某怀着好奇心打开了储物柜,发现手提袋中有现金后,拿走了4000多元现金。
【分歧】
对于本案中夏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主观上夏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利用拾得的小票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构成侵占罪。理由是:王某寄存的财物,因为小票的遗失,脱离了王某的占有,夏某只是将脱离了他人占有的财物为自己所有,应认定构成侵占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并建立新的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其次,本案中,王某将装有现金的手提袋寄在超市的储物柜中,储物柜是一个相对封闭空间,王某并未脱离对财物的占有;即便储物柜的小票遗失,作为储物柜的所有者超市依然对王某的财物进行着合法占有,该财物并不是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物。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拾得的小票采取秘密窃取行为,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符合盗窃罪的一般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夏某拾得超市小票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作者简介】
刘开文、汤成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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