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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94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

  【案例】早在2013年4月,肖先生便因年满六十周岁从一家公司离职,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1月,肖先生的“接班人”虽经培训,但却无法达到公司要求,公司只好将肖先生返聘担任技术顾问。同年12月初,肖先生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公司没有为肖先生办理工伤保险,肖先生遂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遭公司拒绝,肖先生分别提起了仲裁和诉讼,但均被驳回。

  点评:肖先生的确不能获取工伤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办理工伤保险的对象,只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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