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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揽经营,与厂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68人看过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其所指的只是劳动合同。可《工业废物处理协议》只是承揽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案例】2013年1月,一家工厂即与何女士签订了一份《工业废物处理协议》,约定由何女士负责工厂工业废物的清理、运输、填埋,工厂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费用,人员、时间、工具等一律由何女士自行负责,期限为两年。合同于2015年1月到期后,何女士曾多次要求工厂给付两个月的工资即2万元,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由于遭到工厂一再拒绝,何女士最终提起了诉讼。不料,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何女士的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其所指的只是劳动合同。可《工业废物处理协议》只是承揽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何女士自行负责人员、时间、工具,工厂只是在其完成任务的情况下支付报酬的约定,无疑与之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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