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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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在微博使用他人作品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674人看过

导读: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未经许可在微博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那么这种情形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侵犯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在微博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蒋某称:其作为知名画家,A公司为品牌营销未经许可在新浪微博上使用了其创作的作品,并作为热门话题宣传使用,将其作品与其商业活动贴切、形象的结合在一起,获取大量浏览量和转发量,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侵权微博使用了其作品,未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对原作品进行了修改,严重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涉案微博是经过B公司认证和管理的,B公司作为侵权网站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侵权微博广泛流传,应承担审查、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故蒋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A公司及B公司赔礼道歉,在侵权微博首页显著位置、《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2、A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A公司认可蒋某在案中主张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蒋某有权针对涉案作品主张权利,A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事实予以确认。蒋某系涉案漫画的著作权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A公司系涉案微博的运营者,其在经营过程中未经许可,将蒋某享有著作权的漫画擅自使用在宣传活动中,向公众传播,该行为侵害了蒋某对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且未为蒋某署名,侵害了蒋某的署名权,其对作品的标题进行修改,亦侵犯了蒋某的修改权。鉴于A公司已经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一审法院不再判决其停止侵权。但其并未为蒋某署名,擅自更改作品名称,故应向蒋某赔礼道歉,具体方式由一审法院酌定,同时A公司还应赔偿蒋某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署名权是作者要求承认其作品的创作者地位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A公司系涉案微博的运营者,其在经营过程中未经许可,将蒋某享有著作权的漫画擅自使用在宣传活动中,向公众传播,该行为侵害了蒋某对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且未为蒋某署名,侵害了蒋某的署名权。修改权是作者享有的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A公司在使用蒋某作品时在拼接界限内冠之以“回家路漫漫”的标题,对原作品的标题进行了修改,侵犯了蒋某的修改权。另外,A公司发表“临近春节,亲,你在忙什么?”微博宣传作品是为品牌营销行为,并非仅为说明“春节大家都在做什么”这一现象。同时,A公司虽然在微博中拼接使用了蒋某的作品,但完整呈现了蒋某的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因此,A公司侵犯了蒋某的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导致蒋某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向蒋某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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