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权争议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2058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权争议

中文在线公司在一审起诉称,该公司经著名作家温瑞安授权,在全球范围内对小说《刀丛里的诗》等26部作品独家享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011年9月,中文在线公司发现在北京苹果公司经营的网站上(网址:www.apple.com.cn)下载并安装iTunes软件后,即可通过该软件访问苹果公司经营的苹果在线商店(AppStore),并购买、下载含有涉案作品的应用程序,用以在苹果公司的iPad和iPhone等产品上进行阅读。中文在线公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苹果在线商店(AppStore)发布含有涉案作品的应用程序,供用户付费下载、阅读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中文在线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且中文在线公司为调查、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了公证费等合理费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中文在线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行为;2、二被告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7097000元,合理支出1290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北京苹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此外,北京苹果公司、苹果公司提出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要求裁定驳回中文在线公司起诉的请求属于实体问题审理范围。综上所述,北京苹果公司、苹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北京苹果公司、苹果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北京苹果公司的主要理由有:中文在线公司未提供任何初步证据证明北京苹果公司参与了诉争侵权行为,也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北京苹果公司与本案其他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更不能证明北京苹果公司与其他被告就被诉侵权行为有任何意思联络;用户下载或使用iTunes软件本身并不侵犯中文在线公司的著作权,本案适格被告即直接侵权人的住所地不在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苹果公司的主要理由有:经营程序商店的主体并非苹果公司,苹果公司生产销售iPhone、iPad等全系列产品并不侵犯中文在线公司的著作权,iTunes软件本身及其下载过程并不侵犯中文在线公司的著作权,本案适格被告即直接侵权人的住所地不在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中文在线公司主张北京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存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提交了初步证据,鉴于本案被告之一北京苹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苹果公司、苹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