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时间,那么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时间
2013年12月16日,唐某作为借款人,周某作为贷款人,A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内容:周某向唐某借款总额为人民币贰拾肆万元,周某承诺在打此借条后于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如果未按承诺时间归还,周某须另外支付唐某财务费用,按月利率4%计收。2014年1月23日,唐某请求判令:周某归还借款104万元及利息68480元(其中24万元借款利息7680元,80万元借款利息60800元),之后利息至款清之日止;陈某、A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偿还借款
法院认为:唐某与周某、陈某、A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担保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院予以确认。唐某与周某之间借款及还款均是银行转账。周某主张80万元利息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该院不予采信。2013年12月16日,双方所签订借款协议记载截止2013年12月16日借款的利息已全部结清,周某实际未支付利息,而是以24万元借条形式将80万元的利息结清。周某主张80万元借款利息实际按借款100万元计算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多支付利息1650元,要求从中抵扣,该院认为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唐某要求周某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24万元,该院予以支持。对于周某主张的之后利息自2013年11月2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80万元借款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结息,故应自结息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陈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A公司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款利息
根据2013年1月11日的《借条》(借款金额为100万元),结合合肥天运数码有限公司与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可以认定周某与唐某100万元借款存在利息约定(利率按照合肥天运数码有限公司与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即年利率22.4%)。2013年12月16日周某与唐某、A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记载的是“截止2013年12月16日借款的利息已全部结清”,而非2013年12月16日之前的利息已经“付清”,且周某、A公司也未提供其实际支付该部分利息的证据,鉴于24万元的《借条》的形成时间与前述《借款协议》形成时间为同一天,且该24万元并未实际出借,该24万元实际是周某、唐某对双方借款在2013年12月16日之前利息的结算的事实,鉴于该利息金额未违反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合同各方均应按照该约定履行,即周某应向唐某支付2013年12月16日之前利息24万元。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