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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转股后未成为债务人公司股东,应如何认定债务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7日|分类:公司法 |724人看过


导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以债转股后未成为债务人公司股东,应如何认定债务,那么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以债转股后未成为债务人公司股东,应如何认定债务

从2005年9月起到2007年3月期间,周某陆续将820万元资金借给A公司,2006年1月1日,周某与A公司股东刘某、刘A签订扩增股东协议书,约定周某向A公司投资800万元,其中400万元为房产抵押贷款,利息由公司承担,周某合计占股32%。同年8月26日,A公司完成股东变更,周某的姓名未出现在变更后的股东名单中。周某请求:A公司、刘某连带偿还周某借款本金714万元及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的利息1442.18万元,共计2156.28万元,并支付此后直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均按月息2%计算)。

法院判决:构成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周某要求A公司承担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周某偿还借款本金714万元,并承担本金714万元从200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

截止2007年11月7日前,A公司与周某之间就存在债权债务关系,A公司持续向周某偿还利息,故A公司与周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A公司2007年11月7日出具的债务确认书,内容表达清晰完整,是双方对之前债权债务的总结,另,2006年3月1日,周某作为担保人,为A公司从银行贷款400万元担保,因A公司无力偿还,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该案件业经法院判决生效,案件正在执行中,故上述确认的本金1114万元中含上述400万元,本金应当减去周某房产担保的400万元,故A公司欠付的本金为714万元。周某虽在凭条中签字,但其签字亦不能证明凭条中利息约定指向周某。双方的借款应按照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形予以处理,利息自200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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