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因此,只要双方自愿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就视为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以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离婚协议无效。关于双方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因离婚协议涉及感情、妥协等各方面因素,双方达成一致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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