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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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8日|分类:取保候审 |417人看过

一、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二、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6、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可以担当保证人需要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而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保证人还需要和该案没有牵连。以上就是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全部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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