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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免责条款不能真的“免责”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539人看过

免责条款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想免责条款有效就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协商认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显失公平的无效。

  一方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或者加重另一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权利的,都属于显示公平的情形。譬如说购买了热水器,商家与顾客签订了免责条款,一切漏水造成经济损失概不负责。这种条款就是显示公平的免责条款。

  2、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常见的就是保险合同的免赔条款。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要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该义务的,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是无效的。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订立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租条款是违背了法律的,自然也是无效的条款。这类的条款通常会出现在医疗合同、劳动合同当中。

  免责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合同并不会因为免责条款的无效而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的其他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其他部分还是继续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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